投诉主题:上海航空公司收取高额退票费
投诉日期:2011-03-30 投诉地区:上海市 投诉人:万先生
今年2月份,我在淘宝网通过不夜城国旅购买了4月中旬上海往返青岛(上航)的特价机票,5人往返共10张,并当场支付票款2900余元。去程票号为774-1782212068~72,返程票号为774-1782212075~9。
近日,上航通过不夜城国旅短信通知我,往返航班都将推迟起飞,其中,去程将推迟15分钟,回程将推迟5分钟。
3月28日,我通过淘宝申请全额退票,但不夜城国旅工作人员(工号8376)告知我,中国民航局有规定,航班推迟30分钟以上才能全额退票,像我这种情况退票,航空公司将收取80%的手续费。我要求工作人员提供民航局有关文件的具体名称,她又说不上来。后来我和上航热线10105858联系,工作人员(工号8080)核实了航班推迟的情况,但她表示,上航没有“航班推迟30分钟以上才能全额退票”的规定,退票手续费是机票代理商不夜城国旅收取的。能不能退,退多少,都是不夜城国旅决定的,上航不负责退票工作。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上航与不夜城国旅互相推诿,均称是对方在收取高额退票费。
我认为,我购买机票,就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航空公司单方面推迟起飞时间,变更合同,已经违反了该条规定。
销售特价机票只是航空公司的促销手段,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关于特价机票不予办理退票或收取超高比例退票费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视为无效。因此,航空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民航总局相关规定,以及2003年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根据这一规定,退一万步讲,即使航空公司没有推迟航班,我在距离航班起飞尚有20天的时间自愿退票,不影响航空公司二次销售的,航空公司也不应收取退票费,或最高收20%的退票费。上航擅自收取高额退票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航空公司收取高额退票费,与机票代理商互相推诿的做法既违反了上述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请中国质量万里行核实有关情况并予以处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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