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 3日至8 日我们一行17人参加了由福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日本浪漫樱花豪华六日游。
1、2012年4月3日在福州搭乘前往东京成田机场的深圳航空公司的飞机,08:20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起飞,正常起飞后到中国时间10:25通知由于天气原因需要返航。之后我们按照领队的意见(即由上海转乘大飞机飞往东京,但由于时间紧迫,行李留在福州,第二天由深航公司送往东京,并承诺行李到达东京后马上送回),由于天气原因,上海航班也因此取消,故航空公司提供了当晚的食宿。
4月4日于日本时间上午11点左右,我们顺利抵达成田机场。关于行李,我们建议拿到行李后再游东京(深航送达行李的时间为当地时间中午12点左右),导游承诺:当晚行李会送达宾馆。得到承诺后,我们开始了东京之旅。到了傍晚7点,导游及地陪采用欺瞒等手段,制造了各种版本的行李无法送达的理由,自相矛盾! 当晚,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导游同意次日上午处理行李问题。最终在5日下午2点半拿到了行李(拖延达24小时之久,造成了消费者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在沟通过程中,日本地陪称此类问题与地陪无关,完全可以将游客抛之不管,在异国他乡,我们只能一再退让。我们认为,本应4月4日领到的行李,被拖延到4月5日,旅行社应付完全责任!完全为人为原因。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1)增加大家不必要的开销。如日常必需品。2)险些造成人身意外事故。由于高血压药在旅行箱里,造成同行游客范某血压升高,无法正常饮食、游玩,险些发生意外事故。3)连续三天无衣物换洗,浑身臭汗难忍,严重影响旅游心情。连续三天只能穿同一套衣服,正值东京高温,高领棉毛衫加上高领毛衣还加上外套棉衣,其滋味可想而知。4)旅游质量大大降低。由于充电器在行李箱里,造成手机断电,无法与亲友联系;相机、摄像机断电,无法使用,影响景点拍摄,大大降低了旅游质量。5)增加了额外的包裹寄费。送给东京亲友的礼物无法正常送出,只能到其他城市寄送,增加了额外费用。
由于旅行社安排人员不力,导致行李非不可抗力原因而是人为原因延误24小时,根据合同客人延迟一小时到,付一万日元补偿,按照权利义务均等原则。应由旅行社赔付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2、旅游合同和行程的附件都说明住宿标准为四星级标准,可实际均为普通旅馆,与合同行程上规定完全不符。(同时,4月3日晚日本酒店未产生住宿费用。)
3、行程中规定有著名的“新宿御苑”景点,因旅行社时间安排不妥,当天下午3点半地陪谎称“新宿御苑”四点关门,但实际情况为樱花季节(三四月份)新宿御苑全天开放。
4、4月7日行程中规定的午餐是:京都风味料理,实际吃的是中国快餐,与行程完全不符。
在行程结束返回国内后,我们积极并友好地与福州市国旅进行协商,其首先强硬拒绝与我方见面沟通,随后在我方强烈要求下于4月16日进行了一次当面沟通,福州国旅承诺在一周内给予答复,但随后杳无音信。在我方多次电话催促后,承诺5月2日一定给予答复,但截至目前,旅行社均未与我方联系。
在与福州国旅的沟通中,对方反复强调自己为国企,试问国企是否就能将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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