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我在24券团购网上看到有十二中四季恒温游泳馆与24券团合作推出的原价300元四季恒温游泳馆12次卡团购,游泳卡有效期到2012年4月30号,可多人同时消费。因为我就住在十二中附近,平时也喜欢游泳,心想着寒假有家人和朋友还可以一起游泳,游泳卡使用时长又有六个月,所以当时一次就团购了十张游泳卡共计120次。团购券兑换成功后我和家人都在陆续正常使用团购的游泳卡。终于到了寒假,家里有小朋友可以带着一起去游泳了,可是2012年1月上旬,我和家人们再去游泳的时候,发现十二中游泳馆开始闭馆停业,游泳馆门口贴了通知,通知上说该游泳馆从2012年1月10号开始闭馆,3月1号开始重新营业,该馆所有卡有效期顺延。心想着虽然错过了寒假期间游泳卡的高频率消费期,好在游泳卡可以延期,他们停业了50天,我们的卡起码也要6月中才过期,怎么着也可以把剩下的次卡用完了。当时也没太在意,游泳馆开业后我们又正常去游泳了。转眼到了四月底,昨天去游泳时却被游泳馆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的12次游泳卡明天也就是4月30号就是最后一天使用期了。可是因为商家之前50天左右的停业原因,我们手上还有四张多差不多50次卡没有使用,按商家的说法,还只有两天使用时间,我们剩下的卡肯定都要作废了。因为商家停业造成消费者时效卡有效使用时间缩短,于情于理都应由商家承担责任,于是我们跟游泳馆工作人员交涉希望延期,但是被他们拒绝了。他们的说法是我们是团购的卡,不是他们自己的会员卡,之前停业期间通知所说的所有卡延期只是说他们自己的会员卡,团购卡不包括在内。可是当时通知里说的是所有卡均延期,并没有明文说明团购卡不能延期,从之前公告说的所有卡延期到现在改口为部分卡延期,明显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跟商家协商未果,眼看着价值四百多元的游泳卡就要过期,真是太郁闷了。要是在北京就好了,北京工商局2011年12月份就发布了《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合同》适用于综合性健身会所,以及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对于商家暂停营业的问题,商家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消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如果遇到像四季恒温游泳馆这种不顺延有效期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们也有据可依据理抗争。但是我们现在身在武汉,我们的权益能同样受到维护吗?希望获得帮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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