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虚设奖励引诱消费者上当
要求该中心返还“定金”
2009年12月27日我带孩子参加北京华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简称华恒教育)留学咨询会,该中心给我们一份《获奖证明》,内容为“恭喜您获得由北京华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主办的‘2010美国名校留学盛典’特设奖项四等奖——留美奖学金备用金3000元人民币。在委托华恒教育办理留学时可凭此冲抵同等金额的服务费。”
该中心人员称须现场签订《留学中介委托服务合同》,我们说尚未决定是否赴美留学需要一段时间考虑。工作人员就动员我们交几百元定金“获奖证明”时效可以延长半个月,并让我们在印好的《出国留学服务委托意向书》上签字,在此情况下我们交了300元。第二天我们考虑到孩子短期内不适合出国留学,就到华恒教育的办公处表示放弃“奖励”,要求退回所交的300元。该中心人员则改口说此奖励时效可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如果考虑留学仍然有效,所以没有退钱,而是在《出国留学服务委托意向书》上添加了批注。
现在两年过去了,我们根据孩子的意愿决定暂不考虑去美国留学,故于2012年2月20日再次到华恒教育办公处表明我们的意愿,要求退还所交的300元。
但是该中心一位叫周汉杰的负责人答复说,我们当时交的是“留学服务费”“定金”,法律规定“定金”不予退还。
我们提出:当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所交300元只是为延长《获奖证明》时效,双方并没有洽商“留学服务”事项,更没有达成协议,所交300元并不是对“留学服务”的担保,因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定金”。我们自愿放弃所谓的“奖励”,发奖方无权强迫我们接受,也无权占有为延长《获奖证明》时效而交的300元。
周汉杰称不认同我们的意见,说你们愿意去找工商或法院随便。
为解决此事,经查阅有关法律规定,我认为该中心所为于法无据,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华恒教育设定的所谓“定金”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是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华恒教育并没有就留学中介服务与我们进行过协商,也没有告知留学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没与我们达成任何“留学服务”的协议,所以我们与华恒教育之间不存在委托其提供“留学服务”的主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担保该合同的所谓“留学服务费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华恒教育设定的所谓“定金”是无效的。
2、华恒教育格式合同上的定金字样是对消费者的陷阱
华恒教育在《出国留学服务委托意向书》中印有“委托人交定 元”的字样,我们在上面签了字,他们据此认为该300元不应返还。
这个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这份《出国留学服务委托意向书》是华恒教育预先拟定的,包括“委托人交定金 元”在内的所有内容均是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在收据上华恒教育也写成“美国留学一期服务费定金”字样,同样是其单方所为,没有得到我们的认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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