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携程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投诉日期:2011-09-11 投诉地区:北京市 投诉人:王先生
携程不履行告知义务为,一、2011年8月18日我方经网订后接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快递《旅游度假产品确认书》,编号为801972613,确认书中全文未告知我方关于中日时差的任何信息,更没有任何关于时差的提示。其“交通信息”一栏所标注的飞行往返起飞时间,上下两行没有任何时差区分与警示,且标明往返均为中国国航航班,给任何阅读者均造成该时间均是北京时间的错觉,而实质其所标时间去时为北京时间,而回程却为日本时间,故我方回程依该时间前往机场必然造成了误机,该确认书首先从起飞时间上严重误导了我方。更重要的是携程在其确认书出行警示及说明一栏中,只字没有提及中日时差问题,更无关于时差的任何警示,而事实上日本时间较我国提早一个小时,故造成我方人员按携程在确认书上所标时间提前120分钟到达日本成田机场后,所剩时间实为60分钟,已无法办理登机手续,造成我方误机。而携程却在明知其订机票为打折机票不得签转(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我方,且未出票给我方)情况下。让我方自行找国航签转,结果为国航拒绝签转。事件发生后,携程对我方人员求助置之不理,后经我方人员多次电话求助,携程告诉我方误机人员先自己掏钱买回国机票,回国后其保证妥善解决此事,我方人员告诉携程当天机票已无只有次日晚上才有回国航班,这期间我方人员吃住如何解决?携程回答管不了且管不着,至此我方人员在无任何外援情况下滞留日本机场饥寒交迫达30余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0余元人民币。我方人员回国后,即多次电话联系携程寻求解决,但8月31日携程4008206666蔡主管(工号83795)却答复其公司对此事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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