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朋友来沪出差,替朋友于2018年8月27日晚在手机上美团APP下单预定酒店住宿,订单号:869694387并支付房款人民币551元。朋友于8月28日依订单入住上海中山公园和颐至尊酒店(地址:延安西路1119号西侧),次日8月29日上午退房。退房时酒店方告知不能开具发票,理由是美团下的单只能由美团开具发票(酒店方已给美团平台上第三方供应商统一开具过大额发票)。遂致电美团客服部门,被告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单位提供财务证明,由于朋友单位报销只能使用专票且不能提供财务征明(公司财务政策,入职时已培训),期间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后2018年8月29日下午美团客服部门致电本人最后的处理结果:
1.开具普票且赔偿人民币50元;
2.不出财务证明无法开具专票。本人已明确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1. 消费者在美团网消费,美团网作为服务商理应提供可报销的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提出任何额外条件。
2. 美团客服部门提出在下单时平台已有文字说明只能开具普票,所以美团无责。本人认为光文字说明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就算是只有文字说明也应高亮,加粗及上色区分或弹窗方式以着重提醒消费者。美团未采取任何措施以保证提醒效果涉嫌消费欺诈及霸王条款。
3. 按50元补偿意见实则是由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以上我恳请投诉平台能帮助我维护本人权益,要求对方全额或部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