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1号店订单号:9353017082048所购商品涉嫌假冒专利故举报 | |
投诉目标:1号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投 诉 人:陈先生 |
投诉时间:2016-07-19 | 投诉地区:江苏省 |
诉求: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七日内对投诉事宜回复。 2、法定时效内对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回复。 3、督促被投诉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令修改问题,消除影响, 4、按消法第55条进行退一赔三(不足500赔付500)。 事实与理由: 购买时间 2016-07-17 金 额 9.9元 商品链接 http://item.yhd.com/item/29767927?tp=50.0.1561.0.2.LNqBm8q-11-CpRQc&ti=N8AV8s 订 单 号 订单号:9353017082048 商品名称 悦萌 专利产品 防油溅面罩双面防雾防油面罩颜色随机防油烟面罩 投诉理由 本人购买的悦萌 专利产品 防油溅面罩双面防雾防油面罩颜色随机防油烟面罩其宣传专利号为 2010205033742 觉得使用中有质量问题,经人提醒去北京专利局进行咨询。查其网站为终止失效状态, 并告知就商家用终止的专利进行宣传违反了专利法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五十九条第三款。《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广告法》相关法律依据摘要如下: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现提出举报,请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对相关商家和平台进行查处,并提出对本人按《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