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华为荣耀官方直营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 |
投诉目标:华为荣耀官方直营店 | 投 诉 人:邱先生 |
投诉时间:2016-05-18 | 投诉地区:河北省 |
华为荣耀官方直营店(淘宝店)http://hwhonor.taobao.com5月5日10:08宣传抢购荣耀5C手机,我于10:08分拍下并付款。显示卖家已付款,付款后7日内发货。5月10日还未发货,咨询卖家,卖家说我不符合条件,不能发货只能退款。连续三天与淘宝客服沟通,均答复订单没有问题,他们以淘宝官方催促卖家发货。卖家从没有主动联系我,12日中午再次找到卖家,卖家说不符合抢购条件,同时不提供相关证明,只能退货。我在此货品评论中看到有评价反馈同样问题,只是后期投诉后才解决。同时商家所谓的不符合条件是同一ID只能买一件货品,但在评论中可以看到很多ID买到多个货品,商家存在虚假刷单行为。 这明显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骗取消费者付款购买,又以自身系统原因拒绝发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如下13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其中第11条和第13条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