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苏宁易购欺诈消费者 | |
投诉目标:苏宁易购 | 投 诉 人:柳先生 |
投诉时间:2015-03-07 | 投诉地区:河北省 |
苏宁易购欺诈消费者 1. 基本事实 1.1 本人与苏宁易购“三星彩电UA46F5500ARXXZ网络购物合同”(以下简称苏宁合同) 基于苏宁易购http://www.suning.com要约,2013-10-07 消费者以其苏宁易购注册帐号yufuco下单购买一台46英寸三星彩电UA46F5500ARXXZ,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合同主要交易信息: 卖方:苏宁易购;买方:本人。交易标的:三星彩电UA46F5500ARXXZ.数量:一台。订单金额:¥5088.00。付款方式:网银支付-中国银行; 配送方式:苏宁直接销售和发货。收货人及其联系电话:韩某某,136********.送达和安装地点:河北省武安市怡祥苑小区某室。现货。2013-10-07 13:02:57提交订单,订单号5004427473。13:27:21支付完成,13:27:21订单审核通过,分给出货仓库。送达时间:2013-11-01前;安装时间:2013-11-02. 以上信息由苏宁易购官方网页、短信、电子邮件确认。 1.2 逾期违约 2013年11月1日,合同期届满而被告未送货。被告逾期违约。 1.3 延期至11月23日 2013-11-1,16:51,苏宁易购透过1069 8836 5365 4011 057发短信至13623206528要求延期至2013-11-23。 1.4 合同被苏宁终止 2013年11月24日,苏宁易购表示不能履约供货,且只能赔偿销售者仅可以在苏宁易购销售平台可以使用的100元电子购物券。合同被苏宁易购终止。 2. 苏宁易购欺诈消费者 2.1 欺诈:谎称无货可供、无货可调 原告随机抽检了苏宁易购拒绝执行合同当时及其以后,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8个时点其销售状态,发现当时包括河北省在内的最少7个省市、最少14个城市或地区、最少22个“城次”“现货”或“在途”销售涉案标的。有《销售时点和城市列表》截屏为证。 为了测试其现货或在途销售的有效性,同时也是为了固定证据,原告四次下单测试,构成《下单测试列表》网页记录,证明苏宁易购拒绝执行合同以后,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最少4个时点处于可以下单交易的现货销售状态。 2.2 欺诈:虚构货源 退一步说,即使苏宁易购拒绝执行合同时,甚至合同订立时确如其所谓“因产品停产下架无货可供、无货可调”, 无货可供而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苏宁易购作为销售方亦因虚构货源构成欺诈。 2.3 欺诈:价格欺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 2.4 欺诈: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而拒绝供货,甚至在其明确拒绝执行合同、终止合同之后,即2013年12月24日起,继续无偿占用消费者预付款达半年之久,直至2014年5月20日归还。骗取、占用消费者预付款,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甚至直到今天,苏宁易购依然拒绝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3. 欺诈消费者行为适用法律 以上四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均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等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法[办]发[1988]6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 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上四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均符合民法关于欺诈的一般规定。 同时,“2.4”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项;“2.1”、“2.2”、“2.3”均属于第三条第(十三)项。 同时,“2.3”又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