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窝窝团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经营 坚持不退使用费 | |
投诉目标:窝窝团 | 投 诉 人:王安媛 |
投诉时间:2014-06-10 | 投诉地区:浙江省 |
永康市超亚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330784000156947),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自行车配件、日用五金等。为拓展销售渠道,该商行于2013年8月15日,与窝窝团联络人董某签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日期2013年8月至14月,银行转账缴纳了专卖店全年代运营费27000元,物流保证金5000元,共计32000元。 自商品上线12月至2014年1月中旬旬至目前为止,公司在窝窝团销售总共为20笔交易,亏损十分严重,导致公司电子商务部人员相继离职,公司决定撤销电子商务部,退出网络销售,为此,与窝窝团联络员李某协商清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代运营费、平台作用费及销售货款,自2月1日起退出窝窝团销售平台,请求窝窝团退还2月至11月代运营费、物流保证金及销售款(扣除8%平台使用费)共计29333.33元。 但窝窝团以商家签订了全年协议并交纳了全年费用不能中途退费为由,拒不退还商家2014年未使用月份代运营费,致使永康市超亚贸易有限公司蒙受严重损失,为此,在与窝窝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315质量万里行发起维权,投诉窝窝团的霸王条款和无理行径,请求主管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协助解决。 投诉内容: 1、窝窝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中没有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窝窝团的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商家不能中途退出,更没有规定商家退出后的费用清算、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因为该协议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斥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协议。因此,窝窝团理应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商家退出并结算相关费用。 2、窝窝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中结算方式明确:每月15日之前对前一个自然月的消费总额进行核算,扣除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结算给商家。但自2014年1月初商品上线至今,窝窝团并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没有给公司结算任何款项。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无视商家的合法权益,视协议如白纸,毫无信用可言。 3、窝窝团投诉渠道信息不公开。窝窝团官方网站上根本找不到商家投诉电话和方式,只有一个400客服电话,不能解决商家投诉问题,商家和窝窝团联系的唯一方式就是和联络员联系,在窝窝团网站找不到任何沟通和反馈途径,导致商家维权极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