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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窝团拒不退还商家代运营费

2014-05-12 18:55:16    浙江省    邢先生    点击:

1、窝窝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中没有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窝窝团的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商家不能中途退出,更没有规定商家退出后的费用清算、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因为该协议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斥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协议。因此,窝窝团理应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商家退出并结算相关费用。 2、窝窝团投诉渠道信息不公开。窝窝团官方网站上根本找不到商家投诉电话和方式,只有一个400客服电话,不能解决商家投诉问题,商家和窝窝团联系的唯一方式就是和联络员联系,在窝窝团网站找不到任10月上线至12月,公司在窝窝团的产品销售价格全网最低,基本都是聚划算价格销售,就基于此价格,销售额还不足1万元,亏损十分严重。导致公司员工相继离职,公司决定撤销窝窝团入驻。为此,与窝窝团联络员宋某协商清算代运营费、平台作用费及销售货款,自11月1日起退出窝12月不扣除代运营费用,算试运营期)、物流保证金共计30000元。但窝窝团以商家签订了全年协议并交纳了全年费用不能中途退费为由,拒不退还商家代运营费,致使兰溪市野马摩托配件有限公司蒙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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