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店处理不守订单合约,私自篡改订单,2014年1月2日我在1号店自营店购物,收到后,发现购买时和收到时订单合约发生变化,1号店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合约,在我发现后其行为,立即拨打4000071111进行投诉,得到一号店客户回复承认是其责任,并提出处理方案,差额1.5倍返还,商家承诺会在2014年1月份和2014年2月份,两个月内分批到账补偿到我,但是一直没有查到,我多次催促,却一再推拖和推迟时间,从1月份说要2月份初,2月份说要三月份,三月分说又要3月末,但从承诺到当前三个月都不对现,期间我方电话其客服,但以各种理由推迟—,2014年4月1日再次要求尽快补偿,最后给出的答应竟将责任推到客户头上,1号店这种处理方式十分可恶,一方面故意拖延赔付,最后无理拒绝的赔付, 现要求按《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