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堡商家公然销售处理品 京东包庇厂商帮腔 2013年11月下旬,消费者程某在京东商城迪堡保险柜旗舰店(以下简称迪堡旗舰店)通过壹卡会代购平台,下单购买了一款型号为FDG-A1/D-45ML的迪堡保险柜。11月26日,程某收到京东商城和德邦物流的发货通知短信。12月1日,程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面板主控钥匙孔位有毛刺儿,与内部铁板孔位不完全匹配,像是后加工的;同时,保险柜左上角位置部分位置色泽存在明显的色差,摸起来有些粘,与其他部分手感显著不同。具体情况可参见如下图示: 图示一:主控钥匙孔位有毛刺儿,与内部铁板孔位不能完全吻合。出厂以后再加工的痕迹明显,且处理后未作喷漆处理。 图示二:相比之下,同一台保险柜的右侧备用钥匙孔位确判若两然:其不但外观完好,无毛刺儿,而且上漆完整均匀,内外匹配。 图示三:该图片显示的浅色区域为保险柜左上角位置,色差部分摸起来有点儿黏着粗糙,且看起来与其它部分明显不同。疑似出厂后遭磕碰掉漆,采取了其它不同漆料补涂处理,显然不是同一喷枪在同一时间的处理效果。 经查阅产品合格证,程某发现上述产品的出厂日期为2011年9月1日,生产厂商为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而经查询京东商城官方网站迪堡保险柜宣传栏目,相关页面显示的产品上架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因此,程某于12月1日收到的上述保险柜产品是出厂已达两年之久的旧款产品,而上述图片信息同时也印证了迪堡旗舰店发给程某的商品,疑似出厂后进行了缝补翻新处理。 为避免权益受损,程某在发现产品上述瑕疵问题后,于2013年12月1日收货当日第一时间与德邦物流送货人员进行了电话确认,并随后在收货1小时内与京东商城第三方商家迪堡保险柜旗舰店取得了联系,及时详细说明情况要求尽快处理。然而,迟至12月3日,迪堡旗舰店未向消费者程某作任何形式的解释或反馈。于是,程某在无奈之下致电壹卡会代购平台,要求在京东商城网站上的“返修/退换货”栏目发起投诉,申请办理换货。京东商城于当日以115059046号服务单形式短信通知程某,要求其上传厂家检测报告,或发邮件至审核留言中的工作邮箱。随后,程某按京东短信通知要求,将产品相关瑕疵图片发送给了京东客服指定的工作邮箱。 12月4日,迪堡旗舰店第一次主动联系程某说:“同意就上述产品瑕疵内容,给予程某100-200元人民币的货币赔偿。” 并同时补充提示道:“以前的客户也都是这么处理的”。而程某认为,对于上述产品瑕疵,商家可能觉得是个小问题,但于己则不然:程某购买报箱柜打算家用,因此希望买到的是一个美观崭新且无任何瑕疵的新保险柜。同时,从公平的角度,如商家认为产品瑕疵内容最高相当于200元人民币补偿,应事先在产品宣传页上明确披露。买卖双方未能就瑕疵保险柜的赔偿方案取得一致意见。而从迪堡旗舰店同意给予赔偿200元的处理方案来看,商家对于保险柜的瑕疵内容是清楚知晓的。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从上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