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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店无故取消订单 态度强硬

2014-03-13 10:43:54    辽宁省    王先生    点击:

根据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修改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除非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费用都由消费者负担。   而如果不是通过网络等特定方式购买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了退货、更换、修理,则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我之前投诉过但是一号店没有认错的态度,8000多的东西值赔偿50,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希望消协帮助, 我和家人于11号在1号店正常使用该店的优惠券正常下单购买商品,下单后一直看到订单状态是打包状态,在12日,突然被1号店无通知取消订单,我代表我家里人一起进行投诉,总共涉及金额8800元左右。1号店一开始是客服手动取消,后来想毁灭证据,竟然无视法律对订单进行修改为所谓的“系统取消”强烈对其进行谴责,要求其进行恢复订单并发货处理,另强烈抗议1号店对此事件的受害客户的区别对待。我们所有受害客户会对自己的权益抗争到底。 另外,甚至1号店无耻的单方面强制终止了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的出库订单。无任何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强烈进行抗议及维权。希望消法可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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