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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搜公司不按“标准型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履行义务

2013-02-26 12:19:30    重庆市    沙先生    点击:

投诉人在广西柳州市开设了一个宾馆用品厂,取名:柳州市柳南区春秋宾馆用品厂。 2011年12月4日,投诉人注册登记了一个3G网址:宾馆用品。 2012年2月份,被投诉公司通过网络(原告的3G网址)找到投诉人,告知投诉人:他们公司可以用“宾馆用品”这个词做一个行业门户、以此来做宾馆用品的广告,别人要来做宾馆用品一类的广告可以收取广告费;如果是投诉人找到的广告客户,那投诉人可以拿75%的广告费;如果是他们公司找到的广告客户,那投诉人可以拿25%的广告费。然后,投诉人听着很客观,便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了40000元给被投诉公司。 2012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标准型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与《“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两份合同。约定:由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开通平台使用账户(3日内开通)、提供门户策划方案、进行门户制作等服务;余款28000元在门户网络上线之后支付。 合同签订之后,投诉人多次在电话中询问门户网络是否上线,在门户网络制作未上线的情况下,被投诉公司便要求投诉人将余款28000元打过去,投诉人觉得事有蹊跷、又多次打电话给他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得知被投诉公司至今尚未进行任何事情、更谈不上门户网络上线、被投诉公司完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其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投诉人要求被投诉公司退回40000元、他们公司也同意了,但被投诉公司总以这样那样的借款、拖延时间,时至今日,被投诉公司都不给任何一个满意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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