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奇小宝”电动车保险承诺“丢车全赔” 消费者丢车后又改口
2022-05-31 成都 点击:次
成都王女士2022年4月30日在成都营门口爱玛电动车门店花费4980元购买了一辆爱玛电动车。
王女士介绍,当时她以全款买下这辆电瓶车,买后销售人员现场向她推销购买一份电动车保险。王女士称,在销售人员多次推销并告知经常有电动车丢失的情况下,王女士最终购买了一份电动车保险,当场签订了奇小宝河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电动车保障服务告知书》。在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直接引导王女士去签字栏签字,王女士在签字购买后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子如果丢失是不是会全款赔车,得到的答案均为:“保险一年内丢失都是全赔新车。”
5月13日,王女士的电动车丢失,王女士报警后,在公安人员陪同下调监控发现,她的电动车被人撬锁骑走,同时民警向王女士表示,电动车丢失有找不回来的可能性。
5月26日,王女士找到给自己电动车上保险的奇小宝保险公司以及当时推销这款保险的爱玛电动车门店,沟通电动车丢失情况,被保险公司告知合同内有注明:“生效后1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电动车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为880元”。此外,据王女士反应称,保险公司介绍了这一条“等待期”相关条款后,让她签订一份“免赔事项证明”,内容为:由于车主在保单生效后等待期10天内丢失电动车,按照保险条约执行最高赔付880元。
对此,王女士称,她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是在2022年4月30日,车险应当是购买保险当日即生效,自己丢车是5月13日,她对“保险生效等待期10天”的说法表示难以理解和认同。随后,她得到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生效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因此电动车保险尚在生效等待期内”。王女士针对保险公司给出“节假日保险生效期顺延”解释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在王女士和保险公司沟通的过程中,推销这份保险的门店也致电王女士称,“就算不在等待期内,资料交齐,也只能最高赔880元。”
面对门店工作人员所言,王女士称,她查看当初签订的电动车保障服务告知书规定:按照递交材料核对后按达标指标计算赔付。“每达标一项,会多赔一些。”王女士认为,最高赔付金额880元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另外,爱玛电动车门店销售人员当时承诺了“一年内丢车全赔新车”,因此, 她无法接受如今“最高赔付880元”的说法。
王女士投诉称,她的诉求是:按照自己购买保险当日为保险生效日计算,自己丢失车辆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告知书和购车门店销售承诺的“一年内丢车赔全车”,给自己赔偿一辆同款的全新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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