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1月2日,本人与武汉乐刻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乐刻汇健身私教协议,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指定一对一训练教练为邹雄志。协议中明确规定:一对一私教教练在约定锻炼时间给签约学员提供私教服务。课程名称为抗阻力训练,课时次数24节,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0日),缴纳全款6000元,对方开具了收据。 2.2019年1月,因武汉乐刻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教练工资,本人协议中的邹雄志教练因此辞职,乐刻汇无法继续为本人提供原协议中所承诺的邹雄志教练一对一健身服务,目前,还有15节健身课程无法兑现,损失金额达人民币3750元。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违约行为。本人与该企业法人尝试沟通,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遭到拖延敷衍和拒绝,因此请求相关责任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本人诉求是请武汉乐刻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乐刻汇健身私教协议,退还剩余15节私教课程经费3750,并做出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