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罗铁机械签订与2018年1月24日的《销售合同》,购置DX-2000型纸分切复卷机一台,预付60000元定金,总价为18万元。交货期为2018年4月2日前,实际交货期为2018年5月29日,存在严重违约,实际到货的“DX-2000型纸分切复卷机”不符合《销售后同》的约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经我多次催促针对设备进行整改后,仍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正常使用。我多次向罗铁机械负责人郭海赋协商如何处置该设备,均不予实质反馈,我主张合法权利,对方态度恶劣,傲慢,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何方诉诸上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