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早上10时左右,我本人通过顺丰速运在广东开平邮寄一个刚买的三星S4 i959白色电信版双卡手机到深圳,该手机购买价格为4999元,当时我在顺丰速运的快递员建议下按手机价值保价了5000元,顺丰速运单号和保单号是662195373266。2013年7月10日当天晚上顺丰速运将我的手机运送到深圳后,收件方经验货,发现手机屏幕损坏严重,并且包装上有水渍,无法使用,于是拒绝收货,并告知我。在运输过程中,顺丰速运有义务按时、安全将我所交寄的物品送达收件方,由于顺丰速运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原告的物品,导致收件方拒绝收货,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与顺丰速运的运输服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顺丰速运在运输过程中把原告的手机屏幕磕坏了。在过去三个月的时间内,我多次致电顺丰速运,要求按照保价给予赔偿,但顺丰速运一直强调自己只是物流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把手机修好,只同意赔偿我400元。顺丰速运对保价物品(三星S4 i959白色电信版双卡手机)只按400元特殊赔偿的“行业惯例”有悖法理,显失公平公正原则,应当根据保价、手机价值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保价金额5000元全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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