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寄件人,于2014年2月1日从北京邮寄一套尼康单反相机至福州,该单反相机购买价格为8650元,2月4日到达福州进行派送时包装完好,但重量异常,经福州邮政工作人员拆箱证明发现相机被盗。
事情经过:
北京邮政速递EMS快递员上门检验取件,并有快递员写好快递单。包装完好,硬纸盒外包了完整的塑料泡沫膜。内含物品为价值8650元的单反相机全套。发出后邮局称重为1.4公斤。快递发往福建福州,收件时包装盒完整无破损,任然被透明胶带封好。但重量非常轻。不可能由于搬运途中包装箱破损而掉出内部物品。收件人怀疑物品被盗,当EMS快递员打开拆箱。内部物品单反相机的机身和镜头被盗,还剩下镜头盖、发票、充电器、电池,复重重量仅为300克。收方邮局已开具开拆邮件记录单以证明。寄件人发快递就形成了合同关系,EMS快递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快递包裹安全送达,没有任何权利拆开私人物品。但根据事实情况EMS快递未能履行合同,破坏了合同。并且运输途中存在盗窃私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多次向11183投诉未果,后向12305邮政管理局投诉,北京邮政速递以物品未保价为由对被盗的8650元物品只赔偿3倍邮费即36元补偿,对此让人十分愤慨!如此处理结果根本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邮政管理局表示没有办法要求北京邮政速递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邮政速递在明知邮寄的是单反相机的情况下,并没有对提单背面提示条款作出说明,也没有对未保价出现邮寄物品的灭失赔偿责任承担作出约定,显然快递存在过错。另外此包裹在到达福州时显示包装完好,但包裹内贵重物品丢失,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内部盗窃行为,邮政速递提出的未保价物品丢失最高赔偿3倍邮费不包含包裹被内部工作人员盗窃情况,因此属于无效条款,邮政速递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强烈要求监管部门监督邮政速递查处盗窃犯,追回被盗物品!对无法追回的物品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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