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我从黑龙江省伊春全峰快递发出一件重6.5公斤的快递,其为总价值2600元的干果、药品、补品等物品,快递费为104元。快递发往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但快递发出后,一直未到达我处。经在网上跟踪查,以现快递于2013年10月18日已到达晋江分拨中心直至10月24日才发往收件地址。后经发货方询问,快递到达晋分拨中心后,严重破损。后我通过电话与全峰快递总公司、晋江分拨中心联系数十次,全峰快递晋江分拨中心表示不能把破损的快递还我,并且其态度极其蛮横。后于10月26日把剩余的1.2公斤寄往收件地址,里面食物全部腐烂,贵重药品已彻底丢失,后来我向全峰快递投诉要求赔偿,发件公司一直也再投诉晋江分拨中心,但直至11月15日仍未提出赔偿,后向中国邮政局投诉,他们表示只能赔付邮资的五倍。期间发件公司始终帮忙协调解决,但是全峰内部仍然以在哈尔滨仲裁为理由超过15天不予处理,而且在晋江分拨中心,7天迟迟不予发货。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个人消费权益。
全峰快递在整件事情中存在在故意或者重大失职责任,态度恶劣,在快递损坏的情况下,没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没有将破损后的快递发送给我(如将破损的还给我,将可以减少损失,但他们没有采取措施,而是直接将已破损的快递扣留丢弃,这是严重的不负责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有的邮政法3-5倍运费赔偿,根据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只赔偿三倍运费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而且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及《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面对几千元的损失和全峰快递恶劣态度,我维权无道,现恳请315投诉中心为我主持公道,为百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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