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寄件人从河南郑州寄出EMS快件,单号:1057302284003,网站显示EMS公司18:18收揽,23日02:14寄达杭州,在23日09:38“未妥投”的情况下,既不与寄件人联系,亦不与收件人联系,直接将邮件滞留于其公司,直至26日上午9时仍未发出。在过程中,收件人多次向EMS公司公布的11183电话投诉(自11月25日13:45开始,直至17:10,连续四次),第一次客服人员在投诉人说明情况的过程中强行挂断投诉人投诉电话,尽管收件人一再强调邮件中资料的时效性和重要性,后三次均以“尽快、催促、交办、对方”等关键词进行推脱,在其客服人员承诺“投递站工作人员尽快与您联系”后的数个小时内,收件人未接到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电话说明、解释或其它对接等。
根据EMS官方网站公布的“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承诺服务”,对方已违约。收寄双方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EMS公司的拖沓、推诿,致使原本应该“安全、快速”的快递变成了“慢递”,时效性、安全性等最基本的服务基础丧失殆尽。客服人员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且互相推诿,进而使收寄双方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亦受到精神伤害。
收寄双方郑重提出:要求EMS公司对该“特快专递”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以正规途径、正规方式进行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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