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大同湖二分场二队的渔民,针对荆州市洪湖市大同湖供电所在地拨打95598热线投诉反应电压低、用户不安全、供电企业未通知情况下任意切断线路反复投诉,荆州市供电所相关人员只是凭与大同供电局负责人电话沟通,未到达现场核实进行不予回访,再三进行投诉供电局相关客服人员只是以不属于供电局管为理由拒绝或者已经核实为由拒绝。在荆州市人民政府网以及e线民生进行投诉下,2013年10月30日洪湖市大同湖供电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看了争辨几句后扬言不属于他们管后面线路离地面只有一人之高造成所有损害以及由于电压不稳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渔户自己承担,市供电局客服人员在2013年10月31日对针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一直以不属于他们管,产权不属于他们为由回访。
1、由于洪湖市大同湖二分场二队是以养殖为主,需要用电增氧机、投饵机、抽水机、冰箱冰鱼来给鱼、虾、蟹增氧,由于电压不足 造成渔民相关渔业务设备烧坏,向当地政策以及供电人员反应增加电压均未得到回复。2、供电线路由于供电相人员不维护造成现在电杆之间的电线顶有1人之高给人民群众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均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电企业作为经营者,渔民客户为消费者,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以及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章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希望供电企止、相关部门给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好农民的需要和财产安全
盼求! 洪湖市大同湖农场二分场二队全体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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