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本人于天猫宁美国度装机旗舰店购买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149元。该店委托申通快递进行发件(快递单号768044472866),包裹于10月12日到达霞浦,于当日早上9点由快递员领出,14时30分电话联系本人进行领取,本人由于上班时间,委托家人取件。申通快递员电话通知我家人于泰康路上领取包裹,并未送达指定地点(霞浦县霞富弄50号)。快递人员一直催促收件人尽快签收,未告知收件人应当面验收。本人于19时回家,拆开包裹发现主机里没有任何配件,于是打电话联系天猫卖家和霞浦快递员,天猫卖家提供其武汉收件员查的该包裹重量为8.1公斤,到达本人手中的包裹不足6公斤,可以推断在申通快递运输过程中减少了2公斤。霞浦申通快递人员于20时来到本人家中,本人指出此包裹下方有包装撕开并重新包装上的明显痕迹,同时主机箱上也有明显螺丝拧出的痕迹,快递人员表示此快递已签收,出现少件应由本人负责,不该由霞浦申通公司赔偿。霞浦申通快递员在领件到发件存在充足的作案时间。本人于2013年10月13日8时30分携带包裹到达霞浦申通公司进行进行交涉,该公司工作人员以快递已签收为由拒绝对该少件行为负责。本人拨打申通快递客服95543进行投诉,客服人员要求本人联系此包裹湖北公司的快递员,要求快递员拨打申通客服说明情况,此态度明显存在推诿行为。本人于10月14日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进行投诉,客服人员听取情况后告知会通过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后反馈。10月15日上午申通快递总部来电告知本人:快递包裹只要在签收后,快递公司对包裹中的少件行为和快递员工的偷窃行为一概不负责任。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请求中国质量万里行就该事件和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交涉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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