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猫卖家,于2013年9月15日发往辽宁一个包裹,包裹内是一件羽绒服,价值299元,可以提供交易信息证明其价值。EMS快递单号 1033393476305 。但是买家28号仍未收到,过来联系我,于是我立刻打11183,客服说核实下情况,1-2天给我回复,国庆节节后,仍未得到EMS回复!于是,再次打电话,10月8号铁岭邮局打电话过来,说这个件丢了,我让联系上海邮局赔付。等了10多天,就等到这个结果?!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我马上联系上海邮局,邮局这边说丢件,可以赔付,赔付金额是运费的3倍!这个是无法无法接受!!在得知丢件当天,我们已经全额退款给买家了,不是我们的责任,凭什么这个损失让我们 自己承担?!我们也和圆通 申通 合作,如果发生丢件,他们都是会全额赔付的。民营企业尚且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邮政,作为国企,这点责任都不敢承担?以后要我们如何相信国企?所以 我们强烈要求按照衣服的实际价格赔付!
如果按照邮政的赔付标准赔偿,又怎么能做到加强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这样根本不利于改善行业工作作风。
另附言:邮政人员说这个是邮政局法的赔付标准。好,那我说下邮政法,.邮政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邮政法是确定邮政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邮政法第二条规定,邮政行政管理机关是该法的执法机关,该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邮政企业如违反该法,邮政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就是说,邮政法还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邮政法当属行政法的范畴,邮政法的限额赔偿原则与民法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民法通则、合同法实行的赔偿原则与邮政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
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相比其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应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另被告依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在快件上印有只赔两倍邮资的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不符合裁判的价值取向。法律不仅具有惩戒功能,更重要的它还有教育、引导功能。作为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裁判同样具有教育、引导功能。如果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将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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