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湖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精心设计的违法格式合同为陷阱销售质量问题严重的钻机(本人购买的新钻机甚至安装的旧钻杆) 造成小康家庭倾家荡产 近年来,湖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0731-83572653,83572688, 曹总1527336****,朱建新董事1301731****,蔡军1350747****;法定代表人何清华1387311****,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全国政协委员)以精心设计的部分内容违法的格式合同为陷阱,以按揭贷款方式销售质量问题严重的钻机,随后消极履行代办按揭手续义务和售后维修义务,导致其销售的机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再根据格式条款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全部剩余货款,造成买受人违约假象,最后根据“买受人付款逾期60天及以上,出卖人可以收回钻机,每日按钻机货款总额的三百六十分之一收取使用费”的合同约定通过GPS锁机、拖回甚至抢回钻机并收取巨额使用费,造成不少人倾家荡产,受害者经常集体上访、闹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当代商报》、110法律咨询网、《第一财经日报》、网易、湖南红网等新闻媒体对此作了大量报道。为逃避法律责任,山河公司往往恶人先告状在地方保护严重的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从买受人所交货款中收取每日三百六十分之一的巨额使用费)。现将有关情况举报投诉如下: 一、山河公司以精心设计的部分内容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格式合同为陷阱销售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 2010年12月12日,本人与山河公司(委托代理人骆锐)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NO SWZ110006),约定本人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SWDM-28型旋挖钻机一台,总价款475万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产品买卖合同》系山河公司精心设计的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因违反了《合同法》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了买受人责任而无效。 1.《产品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产品按出卖人的发货清单验收,试机成功,即验收合格,双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调试验收报告上签字或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出卖人交货后7天内,买受人不在调试交验报告上签字或盖章,且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⑴该条款规定“试机成功,即验收合格”,因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而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试机成功(一般只持续数分钟),即使一小时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也视为钻机质量合格,今后山河公司仅承担保修责任。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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