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8月28日代表深圳市捷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之现场投标项目,项目名称:大连高线公司LED工矿灯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为JCGX04[2013]-028。
在开标时,发现仅有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一家为大连当地的工程公司,另一家为深圳某灯具生产厂家,再就是本人代表的深圳市捷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开标后三家公司的竞标金额如下:
1. 大连某工程公司的竞标总金额为136万余人民币
2. 深圳某灯具生产厂家的竞标总金额为148万余人民币
3. 深圳市捷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竞标总金额为1015700人民币.
每家参与竞标的公司的竞标价公布后,本人按招标文件条文理解,应为本人所代表的单位中标。可稍后招标方也就是大连高合金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临时增加要求三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二次报价,同时额外补充说,价格不仅是决定因素,还有考虑售后等等。
2013年9月6日,本人电话咨询本次招标的召集人,负责此项目采购的崔先生,其明确告知本人此次竞标本司没有中标。
鉴于招标方违反招标协议,我司要求招标方,也就是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本司200000人民币,并返还投标订金22000元,共计金额22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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