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7月7日在唯瑜伽大连民主店办理瑜伽年卡,划卡交付预付费共计4699元,并即时缴纳月费391.58元。
由于入会协议书中第一条已清除写明“您享有入会协议书内容之审阅期限7天,即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进入本中心运动,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本中心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费用。”
【详见附件协议第1条】当时想这也算是一道保障,于是同意先付款。
由于事前没有与母亲商量此事,就自己付了一笔数额的款,母亲十分生气,导致眼疾复发,并责令我必须办理退款。未免加重母亲病情,我次日便致电接待我的顾问刘庆然,沟通后对方表示同意,并约好时间办理退款。
2013年7月11日(办卡后的第4天),我如约来到唯瑜伽大连民主店,刘庆然带领我到了客服部,由于我在办卡后并未再来过馆里,并满足7天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客户人员也很快为我办理了退款,并写明30日后退款至之前交易所用的卡中。退款文件详见附件“退款文件-全页”等3张照片。
但2013年7月15日接到客服来电,说是其经理不批准我的退卡申请,希望她能再次挽留我,在解释清楚我的情况,并坚决表明的我退卡决心后,客服表示会再次申请。
2013年7月24日,再次接到客服来电,此次表明唯瑜伽沈阳总部坚持不予批准我的退卡申请,并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解释,就是不退款,仅此而已。
无奈之下,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唯有将此不合理情况反映至315网站,希望能通过这一有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我手里还有很多证据,包括音频在内,由于文件只能上传一个,所以只将入会协议书背面协议条款部分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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