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月2日委托顺丰快递邮寄一封邮件,交易号为: 112743029141 ,我在邮寄的时候已经在他们给的邮寄单上注明‘必须本人签收不得代签’顺丰公司投递员在到达对方家里打电话给收件人,收件人明确告诉快递员说不在国内要一年才能回来,在快递员没有征求我的同意的情况下还是让其他人代签了,由于我寄给对方的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邮寄,不是本人签收就没有法律效应,但是事实已经发生,虽然是顺丰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不负责任给本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本着解决问题的想法我积极跟顺丰快递公司沟通只要求顺丰快递公司能按照事实把投递员投递过程中为什么本人没有签收而是其他人代签,只要在快运单收件人签名的边上备注一下盖个章,以证明我已经把这份文件寄给了对方。但经我多次解释而且是由于是他们快递公司自己不规范操作导致这样的结果,快递公司也不同意给出这个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的义务”十项规定,第5条:出具凭证和标记的义务.顺丰快递公司有出具证明凭证的义务. 而且从快递员过来收邮件我都有当面跟快递员一再说明必须要本人签收.我在签收单子上也加注了详细说明,快递人员也同意认可了,但是快递公司还是很不负责任的随便找个人就签收了,而我只是要你一张盖了章的情况说明,合情合理,为什么不给我开啊??他们这样的做法使我对他们严重的失去信心,而且在这些天的沟通中使我浪费了很多金钱和时间,使我的其他事情都一直无法进行下去. 如果快递公司拒绝履行义务希望消委会能为消费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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