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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津汇商务酒店酒店限制消费者退房

投诉主题:宜昌津汇商务酒店酒店限制消费者退房
投诉目标:宜昌津汇商务酒店 投 诉 人:谢先生
投诉时间:2013-05-12 投诉地区:湖北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74994

投诉人于2013年5月10日15时31分,在宜昌津汇商务酒店前台登记,交房费138元,押金162元,计额300元,领取钥匙将一电脑包放入863号房后,当即离开房间。16时30分,投诉人因有急事需赶往宜都,与酒店服务员商谈解除服务合同,前台服务员称“只能退押金,不可能退房费”,引发纠纷,投诉人当时便要拨打“315”,另一服务员前来解释“退房可以,要退还房费需经理同意”,离开前台数分钟返回。打印出一个结算单,记载着给投诉人退还20元房费的情况,要投诉人签名,投诉人因急于前往宜都,签名确认,注明“对处理有异议”后,离开酒店。投诉人认为: 一、酒店服务合同可以解除。一是旅客入住酒店,酒店出具的押金单上没有注明“不能解除”,双方更无此约定。二是比照客运服务行业,火车票和汽车票均可以退票解除合同。三是结合其退还房费20元实际处理方式,可以印证投诉人的观点。 二、不解除合同对投诉人显失公平。公平原则是民法通行不悖的原则,消法在立法时再次予以肯定,本纠纷中投诉人方面情况发生变化,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应予解除。 三、退房费20元对消费者不公平。与客运合同的退票,也只存在收取10%的手续费,退房费20元明显过低。本纠纷中的服务合同从登记到退房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还不到钟点房的时长,退还20元,收取118元,显然不公平且。16时30分退房,结合旅客入住时间的高峰期,完全可以将该房再次售与他人使用,不会给酒店造成任何损失,本纠纷的处理,酒店维利是图。酒店服务合同,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解除合同退还房费的数额,本纠纷中,投诉人完全未使用客房设施,只放了一个电脑包在房间,实际上的使用情况,与有偿保管无二,但酒店实际收取费用118元,明显过高。 四、诚信交易、公平交易才是企业的发展之道,背道而驰定会事与愿违。本纠纷利益之争可谓小之又小,投诉人投诉与此,解忿之余,为公平交易之意识的形成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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