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顺丰快递丢失
投诉日期:2013-03-18 投诉地区:山东省 投诉人:单女士
本人从网上购买商品,该商品价值710元,于3.14日从北京寄出。快递单号为302138732225.根据物流信息显示,3.15日抵达威海,显示签收。
但该快递本人并未收到,收件人为应为单雪梅。而实际签收人为姜。
顺丰投递员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通知收件人,也未经过收件人允许,擅自将快递放在门卫处,导致快递丢失。
根据国家2012年5月1日发布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对保安或门卫是否可以代收快件有详细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件交给单位的收发室、小区门卫签收,由此出现快件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与顺丰快递公司联系,该公司一直拖延,宣称需要核实信息,现在已经过去四天,顺丰快递一直没有处理结果,投诉电话打过去,就一句话,“请您耐心等待”。
请315的领导帮助调查此事,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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