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南方航空公司不退机票款是不合理的,是直接没收消费者的钱属于不当得利
投诉日期:2013-03-12 投诉地区:河南省 投诉人:曾女士
我于元月19日在去哪儿网上预定了3张(两成人一儿童)武汉到香港的往返机票共花费3789元,订单号是mgw130119192908276cf284,后因是旅游签证无法在机场登机无奈于起飞前1个多星期前选择退票,但南航目前仅退还我1490元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直接没收了我2299.00元机票钱。我曾向315举报过此事并得到315工作人员的及时回复,并且帮助我和去哪儿网还有南航公司沟通,他们最终也和我通了电话,并一再说明这是依据南方航空公司所定“不得变更、退票、签转”条款规定,并且在订票时告知我不退不签不改的。对于以上答复,我从心理上还是难以接受,原因有二:
1、我认为南方航空公司所定“不得变更、退票、签转”条款(以下简称“三不”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从根本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三不”规定的形式属于格式条款,并且其内容属于免除南航为消费者办理机票更改、退票或签转手续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据此,南航在未对我提供任何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收取我2299.00元的机票款,是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2、我想问南航,你们办理退票时不给退机票款?有何依据?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六十九条 凡不属于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范围的退票,为自愿退票。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试问扣除100%的扣除适用的费用,这合理吗?在我办理退票手续到起飞还有近10天的时间,南航还可以再次出售获利,这种双重获利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格式条款的订立,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与许多消费者一样心里觉得委屈,所以我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请求315维权,呼吁社会力量抵制这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广大公众利益的不公平行为,向他们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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