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淘宝的一个小卖家,2012年6月26日以总价1600元卖出了2台爱眼达sjz-ab型近视眼治疗仪(每台1280元,由于冲四钻促销活动,以每台800元的优惠价售出,市场价1680元/台)。2012年6月27日发货,用的是韵达快递(快递号:1600056204970),后发现丢失(后来给买家用申通快递补发了2台),至现在10月4日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我跑了多次本地快递公司、多次电话联系韵达总公司的客服,就是拖时间,没有解决诚意!
过了3个月左右,他们才说只肯赔邮费45元的6倍(270元),最近虽然提高到500元,但还是没有照价赔偿,与我要求的1600元的赔偿相差很大,所以没有同意。快递服务协议中的“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这一条是霸王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计算货物灭失赔偿数额的依据。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认定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在认定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后,应按合同法第312条,即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
我只希望得到1600元的赔偿,并不按市场价索赔。(注:如需要可提供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