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订购1250T和315T热模锻液压机。合同交货期为2008年7月25日,实际到货为2009年2月24日。于2009年6月中旬安装完毕。在调试生产时,发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协议上的参数相差甚远,无法使用。为止,我公司于供方交涉,供方答应改造,在此期间,供方派驻技术人员在我公司住了两次,分别为4个月、5个月,改造调试维修之后仍然 无法达到技术要求。无奈之下,我公司于2010年7月与供方签了一份协议,由我方出资14.8万元,供方继续改造。供方答应改造后能够达到各项技术要求,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机配的1台45KW的电机,改造后成为1台55KW电机和2台110KW电机,泵由以前的2台63L变量泵 改成4台250L的定量泵,各油路管道、阀门未动,致使各液压管道频繁爆裂,油料浪费十分严重,无法使用。无奈,我公司只得放弃使用该设备,向供方提出退货要求,供方虽口头答应,至今毫无音讯。
从我公司购买此设备至今,油料浪费、产品报废、不断的设备维修、生产合同违约赔偿等各项损失达到2945万元,致使我公司现到了无法经营的程度,面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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