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宝体健身会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投诉日期:2012-08-03 投诉地区:广东省 投诉人:宗女士
本人于2011-10陪同丈夫到宝体健身会办理健身年卡(截止日期2012-9-8),由于没有办健身卡的经验,并不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卡的主人(本人丈夫)去了五次不到,后因工作原因不能前往,有宝体健身会刷卡记录为证,打电话要求停卡,被告知必须他本人到前台亲自办理,曾抽空去了1次,又被告知必须本人带身份证才能办理(事实上,健身会在办卡的时候就拍了办卡人的头像,完全可以认出办卡人)。就这样,因办卡人实在没空再去亲自使用甚至停卡,他人(即使作为妻子的我)均不可使用,卡被闲置了将近半年。于是我在今年五月份打算与健身会商量将卡转让,遭到拒绝。卡闲置至今,还剩1个半月的期限,我们的一个朋友有健身的打算,我再次前往健身会商量将卡转给朋友使用,并得到确认卡已闲置很久,而且告知办卡人仍无法亲自使用,商家以公司规定为由表示无法解决,并对我们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无视于睹,为此,我查阅了《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霸王条款”的表现大致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不公平的单方面维护企业所得利益,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这类情况,消费者既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实施舆论监督,也可以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条款无效。宝体健身会“禁止转让年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因此,协议中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均为无效甚至违法内容,我的诉求是:1、宝体健身会赔偿我未能使用卡期间,但由于其强制禁止转让所导致的损失;2、宝体健身会必须取消该项霸王条款,以免损害更多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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