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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特许加盟退费

1、我于2012 年 4月 22日签订了_咨询协议_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可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范围内选择学校地点.由于大兴区榆垡镇现阶段不办理任何工商执照的申请审批,昂立在前期选择调研过程中没有考虑这个因素,导致合同签订后,我方无法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注册公司,无法合法开展正常的学校筹备。 由于是无法抗拒的政府政策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返还已交纳的壹拾肆万五千元整(其中5000元是押金)。 2、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昂立并未许可在北京开展加盟活动。 3、2、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但是昂立并未按要求履行。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诉目标: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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