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恒安集团的货号为L8610的丝薄型夜用卫生巾夹有异物
投诉日期:2012-05-17 投诉地区:贵州省 投诉人:李女士
5月10号晚在超市购买的恒安集团生产的货号为L8610的丝薄型夜用卫生巾
5月11号上午感觉有点过敏症状(皮肤接触面轻微的疼痛感),那时跟本就没想会跟使用的卫生巾方面有关
5月11号下午在单位,打开其中一片,发现在卫生巾里面中间夹有一张很脏污的异物(象是卫生巾表层的那层材料),当时我就拿给同事们看了,跟着我就打了超市的电话联系,超市人员让我拿到他们总台那去帮我处理。
5月11号晚上我把商品拿到超市去了,他们的负责人说帮我联系供货商,约第二天上午10多到超市总台处见面协商。
5月11号晚上我打了恒安集团的电话,他们回复周末没人上班,让我等周一。
5月12号早上10点半我带着问题卫生巾商品去了超市,把商品拿给供货商跟厂家的业务代表看,当时他们问我怎么处理,我说我身体有过敏症状,要求他们赔偿我体检费跟精神损失费1000元,当时那供货商就大声反对说:不可能,厂家的工作人员看场面气氛紧张,就让供货商先行离开。
厂家的工作人员(应该说是吴姓经理吧),他打了总部的电话,那边也是回复周一处理。
5月14号周一,我没等到恒安集团的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我就先打了他们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当时他说他正在出差,明天联系我。
5月15号中午,他们厂方驻贵州铜仁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来跟我协调处理这件事,当时来的有两个人,还有一个是女供货商,他们说只给赔偿商品的10倍价格,我不同意,因心善看那供货商态度很谦和,再加上我也要上班了,不想老为这事烦燥,我提出给500元的医院体检费算了,他们同意,但却要我在收条上写上我的身份证号码,我没同意,他们说晚上再向公司请示,要我等到晚上给我答复。
5月15号晚上大概快7点钟时,那个姓吴的厂家的业务经理打电话给我了,说他们公司让我必需要在收条上写上我的身份证号,我坚决没同意,这事就没协商成。
5月16号早,我打他们恒安集团总公司的电话,问了关于要提供我身份证信息的事,他们说没有这项规定,于是给了我驻贵州贵阳办事处的电话,我打过去了,也问了他们关于提供身份证信息的事,他们也是同样的回答,说公司没这项规定要提供顾客身份证信息的事,说他们联系驻贵州省铜仁市的人员来联系我,就这样,我等到现在(5月17号)也没厂家的工作人员打我电话。
这几天因为这件事情对我的情绪影响很大,因为这件事情,造成我的内分泌失调,本来月经周期一直要7天才结束的,这次却只三天就结束了,思想上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整天担心这件事会给我的身体带来什么后遗症,现我的要求就是按我原先提出的,要恒安集团赔付精神损失跟体检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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