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公司取消霸王条款
2012-04-22 17:49 河北省 陈先生
投诉申通快递公司
2012年4月19日上午,接到电话替人代收邮包。收件经过:申通快递公司投递员从车窗递出快递详情单(邮单编号:468748198388)让签收,然后递出邮包后开车离去。当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邮包外包装袋已破损并用透明胶带重新粘贴。
收件人打开外包装发现里面两层纸质包装盒已被人掏开,所邮寄物品价值920.01元的三星数码相机及大部份配件已被盗。(淘宝订单编号:130361176490928)当时联系申通快递公司投递员(18833028629),告之找申通快递公司,然而电话无人接听;再联系淘宝卖家:卖家以邮包已签收无法解决为由,让继续联系投递公司;次日电话联系申通快递公司投诉服务热线负责人反复强调:邮包已签收,申通快递公司无任何责任,至于邮包内邮寄的是什么、有多少,我们邮递方不清楚,有什么问题联系卖家。
虽然在收取邮包的过程中,收货方存在只注重外包装而未验货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申通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同样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关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申通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的显著位置并没有标注“收货人应当面验货”或“未验货丢失自负”等重要提示;
其次,申通快递公司投递人员在投递过程中,应当向收货方展示邮包包装的完整性,而未展示,也没有要求或提示收货人应当当面验货;
第三,申通快递公司在收取邮包时验货,投递邮包时为什么不主动验货呢?结论很明显,随时可以推卸和掩盖责任。如当面验货发现货物丢失,按照其霸王条款,只能赔偿货款的一部分,如没有验货丢失货物,收货方承担全部责任。换句话讲,不管收货方验货与否,只要货物丢失,受损失的只能是收货方(消费者),很明显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显失公平。
以签收为借口推诿扯皮,拒不承担责任的做法,只能助长申通快递公司内部人员的内盗行为的发生,导致灰色产业链的产生。而这种内盗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申通快递公司公众信誉的丧失同样会阻碍其自身发展。
投诉目的:要求申通快递公司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修改其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增加温馨提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货物丢失纠纷;追回被盗货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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