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鑫远新物流自身过失丢失货物,只同意赔偿运费10倍,合理吗?
投诉日期:2012-03-31 投诉地区:广东省 投诉人:蔡先生
3月9日在东莞市长安镇鑫远新物流锦一方站点托运一件价值1560元的货物至深圳宝安,由于物流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货物丢失,因为货物当时未保价,物流公司以此为由,价值1560元的货物,只同意按运费的十倍赔偿。这样合理吗?这是由于物流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的货物丢失,凭什么按货物运费的十倍赔偿?运费10元,也就是只同意赔偿100元。
物流单号:0024771
鑫远新物流长安分公司电话:0769-85842936
鑫远新物流总公司电话:020-8555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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