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静宁县原建筑集团公司建工花园新一号、二号楼团体住户。现将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该商品房是由静宁县建筑集团七0三项目部于2006年开工修建,大部分住户于2010年入住。2011年4月初,七0三项目部通知我们办理住房结算手续,并交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部分住户领到两证后发现,我们的两证中存在以下两个疑点:(1).土地使用证取得方式(类型)均属“划拨”;(2).无土地使用年限。据部分住户反映,他们在银行办理贷款等手续时,银行均以土地使用证是划拨土地不予受理。经我们咨询相关部门后认为:(1. 合法的商品房土地取得方式均为“出让”,使用年限为70年;(2划拨土地不能建商品房。事后,我们团体住户与静宁建筑集团公司七0三项目部多次交涉,要求其变更两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类型)。他们的答复是该项目部已于2003年向国土局交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各项费用,手续齐全,合理合法,至于我们的两证上存在的问题应属于土地部门的责任,我们公司无权无责过问此事。 我们全体住户认为,七0三项目部与我们住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处理办法》。当时我们购买该房屋时售价均市场最高价,(如2006年底三楼为1780元每平方米)。七0三项目部在与我们住户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告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属于“划拨”,该公司的这种售房行为属于欺骗行为。 我们全体住户恳请你们能为我们调查这件事,为我们解决两证的事情,我们全体住户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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