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明目胀胆地签合同欺诈、设备粗质滥造
我于2011年12月27日与宁波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签定设备购买合同。到货后发现与合同标的不相符合,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明目胀胆地签合同欺诈、设备粗质滥造、掺假、以旧充新、以次充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粗质滥造;现就其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
1、 该设备主要控制程序不对,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与所签合同不符合;
2、 主控核心电脑为旧电脑部件组装;不能正常显示。与所签合同约定的全新电脑不符;
3、 主控软件缺失,该厂家将主控知名软件调包更换;软件缺失合同约定自动找中心及自动定位这一重要功能。
4、 设备制造粗劣,表层腐蚀及表层开裂脱落严重;电器部分电机电线表皮脱裂,电线质量太差,竟能弯折;严重的粗质滥造
5、 设备没有装配手柄,刻度盘没有销键,标尺喷漆无法显示;设备无法正常操作的的情况下,谎言、妄言调试通过;
根据上述设备所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我方无法验收并接收此设备。根据所签合同和现到货的设备,并经供方工人现场确认的调试回执单签字证明:现配备的为旧电脑,主控软件调包更换成了与合同标写不同的软件,并且没有合同附件技术原件中标写自动找中心和定位等重要功能;设备粗质滥造,电线裸露,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五、一十三款)构成欺诈,和《合同法》的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相关规定,宁波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构成欺诈。
望你们能按照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任的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浙江商人的信誉和让更多的人有保证的购买浙江产品质量;象宁波市鄞州中原机床有限公司明目胀胆地签合同欺诈、设备粗质滥造,应严惩,让害群之马得到应有惩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2011-01-25 15:02 中国质量万里行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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