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前身为诸暨世纪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保),在2011年5月18日,与我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款为3600元的网站制作合同。按照原则,我方在制作网站之前是必须收取一部分定金的,但是当时东方环保负责洽谈的人员孙先生说,东方环保是大公司,大集团,这么点钱是不会不给的。我方充分相信东方环保是不会不付钱的,所以就在孙先生的要求下,去掉了合同中的预付款条款,在没有收取任何定金的情况下,就按照东方环保的要求开始为其制作网站。网站如期完成制作后,我方协调孙先生做好网站的后期修改工作和资料添加工作,并在孙先生的要求下,开具收款发票。可是在开具发票之后,一直没收到东方环保的合同款。我方也一直在催收,但是东方环保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东方环保公司搬迁至杭州,也没有按照合同付款给我方,这中间我方曾第二次按照孙先生的要求开具收款发票。自从东方环保公司搬迁至杭州之后,东方环保又在杭州找另外一家网络公司重新制作了网站,并且说过在给这家网络公司付款的时候,一起把我方的合同款付给我方,但是东方环保再次食言。我方一直在和孙先生沟通催款,但是孙先生一直以领导不予批准为由,无期限拖延。鉴于此种情况,我方认为追回合同款的希望极其渺茫,对于这样徒有其表,言而无信的公司、集团,我方必须将其不讲诚信、不重合同的行为公示于众,希望同行能从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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