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宁夏青铜峡市伊惟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与上海亨元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杨)签订了订购玉米深加工生产线(20万元)和玉米珍珠米生产线(15万元)共35万元的整套生产线及安装调试购销合同。玉米深加工生产线包括从清理到玉米糁、玉米粉粉和玉米高筋粉的生产。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糁、粉产品得率75%以上,高筋粉设备日产4.5吨以上高筋粉,并且熟化机每小时60公斤玉米膨化粉,高效微粉机每小时生产400公斤120目至上50目的玉米微粉,高筋粉能包饺子、撖面条、蒸馒头。玉米珍珠米160公斤/小时产量,同时还能生产玉米速食面条。我们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打款。可对方的设备不是本厂的设备,没有产品说明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没有生产许可证,也不给我们出具税票。拉来的设备大部分管道都是在我们这里现场加工制作。我们负责管吃喝住,出安装费。结果调试了一年都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来。厂里派来的师傅,包括经理于杨本人都说生产不出来。但是,到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我们现在的要求是对方退回他们给我们的所有设备,退回我们的所有设备款和运费、安装调试费及我们按照对方要求建造厂房设施设施购买玉米试机的直接损失,还有相关的生产费用和间接应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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