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2009年在大连第三人民医院做了腹腔镜胆切手术,被切断胆总管,后自费7次手术,挽回生命。患者提供证据:在住院期间,医院私自做了两起手术,患者认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写了一份要取提供病历的申请递给法院,医院没有提供病历,只写了一张回复,称两起手术是检查,没有病历。
患者认为医院的解释不成立:1.根据患者回忆和录音证据,私自手术是B超引导腹腔穿刺引流术,医院称当天做的是B超检查。根据病历中的医嘱,当天没有安排B超检查。当天的收费单上也没有B超收费记录,也没有当天的B超检查单。
2.B超有专门的检查人员,但是手术的参与者是大夫和主任。而且在这起私自手术的前一天,刚做过B超。
3.另一起私自手术是胆管造影术,这是创伤性的检查。医院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医院回复称是门诊检查。但是没有门诊收费记录,检查报告,家属知情同意等等,一页纸也没有。
患者认为医生私自手术,且不提供病历的事实是明显的。
但是大连市医学会以当事人不提供病历为由,终止鉴定。强烈要求医院拿出病历,供医学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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