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诺宝力“假药”癌症加重险些送命
2010年十月得知七十二岁的老父亲得了直肠癌,伤心的同时便开始到处询医问药,希望能寻到良方,尽早为父亲解除病痛。经朋友介绍,2010年11月17日本人在蒋喜民健康工作室购买了6905元的甘诺宝力系列产品,蒋喜民称此药能治癌症,20天见效。老父亲遵其医嘱吃了40天的要,结果非但没有见效,反而病情加重。
2010年12月28日,本人到共商局瑞光分局消协投诉。当时工商局瑞光分局办事人员经过调查他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决定给患者2000元补偿。本人不能接受这样的决定。
时至2011年2月22日,在本人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白城市消费者协会瑞光分会给我出具了终止调解书。当时只急于给父亲看病,我方仅提出返还5000元的购药款,没有过多追究对我们造成的损失,可是对方和消协最后给的结果却是返还2000元。我们未能达成一致。但白城市消费者协会瑞光分会仍出具了终止调解书。不能不让读者和受害人怀疑,此程序仅仅是走过场,根本没有调解和为消费者维权。
蒋喜民当时无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行医,请问:工商部门是否有对他进行罚款呢?不仅没有,而且还要利用权力对其进行庇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人身及生命造成了危害。
2013年3月,本人又找到了白城市工商局,要求维权。当时,我提出蒋喜民非法行医,无工商执照,工商局的人员说可以补办,得给他时间。另外,本人收到终止调解书并没有见到过当事人蒋喜民,只是工商人员跟我讲价,刚开始说给1000元,本人不同意,又说给2000元,本人仍未同意结果终止了调解。难道工商人和蒋喜民是同伙吗??!!你们工商可以为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非法行医人做主了!!!
最近本人在网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人要求赔偿损失12000元。
在此恳求各位读者和有识之士为本人和老父亲指明一个讨回公道的好办法。我不知道该找那里,工商、消协还能否为消费者维权了呢??
在此本人希望能够将此事话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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