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索尼手机售后服务欺诈消费者 | |
投诉目标:索尼 | 投 诉 人:刘义银 |
投诉时间:2014-06-12 | 投诉地区:山东省 |
本人2014年1月25日在青岛市苏宁电器购买一款SONY S39手机,一直正常使用,但在2014年6月9日突然出现黑屏故障,,但是手机可以感应触屏信号,说明主板在正常工作。 6月10日将手机送到Sony 青岛市授权售后 服务网点(青岛缘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77号移动通信营业厅手机维修服务区 电话 :0532-85719999)进行维修,该公司工作人员未给出任何解释,直接认定手机进液不能享受三包政策。 且告知维修可能产生120元费用,作为消费者不能接受这样服务质量,服务人员告知由他们认定为进液机,如果有疑问可自己去第三方鉴定。 根据新消法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个月内瑕疵有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sony 手机售后服务,不按照消法规定尊重消费者正当权益,此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随后,本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精力,更没有义务去找第三方鉴定,同意其维修看看是否能修改,告知需要2天才能修好,两天后又告知需要手机需要换屏,费用为780元(手机整机价格仅为1099元)。 sony 手机以下经营行为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 1、不告知任何信息,直接认定手机为进液机,以强势地位欺诈消费者。 2、sony 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6个月内瑕疵举证责任,未给出任何证据告知为消费者造成手机进液,欺诈消费者。 3、sony 首先告知120元维修费用,后告知780元费用,手机总价仅为1099元,以高额维修费用欺诈消费者。 4、sony 售后服务人员态度蛮横,再次伤害消费者。 5、sony 手机质量瑕疵,青岛夏季天气比较潮湿,湿度通常为90%以上,假设客观是由于潮湿造成手机腐蚀不能工作,显然手机未满足消费者正常使用环境需求,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