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移动客户,2013年12月12日(移动公司10086服务人员告诉我,他们的系统录入日期为12月15日),在东阿县刘集移动营业厅和移动公司签订了月消费50元的消费协议,合同期为两年,依照合同法我的合同生效期应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合同期内,应为以每月12日为一个结算话费月,我正是按照这当月12日至次月12日进行消费的,而移动公司却以每月的1日至月底为一个结算月,进行话费结算,无故扣除我的消费不足的部分,仅2月份就补收我话费23.45元。以上有移动公司的查询短信为证。为此,我投诉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山东公司合同违约。投诉人:李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