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于明菊,是中国电信公司服务的一名普通消费者,在使用中国电信公司的电信服务的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中国电信的严重侵害行为,为此已向中国电信提出投诉,但中国电信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敷衍拖延至今未予处理。现投诉要求尽快给予合理处理并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改正。
2010年5月,中国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齐明珠到我家推销长途电话业务并办理了入网手续,我交纳了三百元,当时没有开具任何收据和现金发票,只告知我长途电话0.09元/分钟,给了我一台中兴无线固话机,号码是1532621****。 之后,我开始正常使用,每至停机时再预交几百元,此前电话一直未发现问题,至今年七月才发现电话费有问题,从年初电话量减少但电话费却消费的很快,为此才找到中国电信凤城分公司,经查发现消费了很多,多到我出乎意料的范围,从2010年7月后开始定置了118元的套餐,并且每月还设有短信费和代收费及新增业务费与特服费。134元被收取11个月,142元被收取8个月,我本人在办理时从未被告知有什么最低消费,更没有申请什么其他消费,本人也没有持有效证件去电信公司办理过这些莫名其妙的业务,就这样被骗取了很多费用。
对于这样严重的欺诈行为我于今年的七月向10000号客服进行了投诉并要求给予合理解决,但是没有电信人员给予答复。嗣后我拨打了4008810000进行投诉,但后来中国电信公司不知是什么部门态度强硬的答复说可以降低套餐标准和适度补偿,否则爱哪告哪告并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设立电信法。本人于八月十二日发函给中国电信辽宁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电信丹东分公司于八月二十三日回复,其答复结果和电话中是一样的。中国电信丹东分公司的这种态度让我极其愤怒,我虽是一名老百姓,但我有信心对自己的权利捍卫成功,不畏一切艰难!因为对于中国电信公司下属部门的这种欺诈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权益,对于整个社会公众的侵害也大量存在着,本着对中国电信公司的负责的态度以及给中国电信公司改正的机会,返还所得的欺诈利益及赔偿损失,新业务费共计115.45元,短信费304元,代收费64元,特服费192.42元,业务调整费2575.59元。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合计金额:6504.12元。 交通费:送函一次9元,取回复函4次共计32元,邮寄费:21元,通讯费:2元,总计:656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