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于江苏省高邮市购买了一台惠普DV3-4047TX笔记本电脑,当时开具了发票,因公司报账,故开具了公司抬头的发票。 最近这台笔记本电脑出了问题,于4月13日送去回去惠普公司扬州维修站(江苏省扬州市解放南路13号。 0514-87201725/87201726 )检测,经检测是主板损坏,但是维修中心以发票未注明笔记本型号为由拒绝为我保修,经交涉后,同意等工作日上报惠普总部后确定是否可以保修并收下机器。 4月16日维修中心电话通知本人,说该台笔记本不符合保修政策,去取机后,告知该电脑属于家用系列笔记本,如果提供公司抬头发票只能保修一年。 请问惠普公司,这是否违反了我国的计算机设备三包法的政策? 诉求:要求惠普公司对本人这台笔记本给予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