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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移动损害消费者权利

2013-02-28 13:12:14    广西区    王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06年在北京移动公司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号码为:“134.。。。。。。。”,并开通当时的正规GPRS套餐:“15元gprs包月不限流量套餐”,该套餐当时和其它非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一样,没有注明只能使用“2005年7月当时的网络速度”,一直使用至今。北京移动于2009年5月份启动3G网络(TD-SCDMA),并于同时期以公告、广告的方式向全体移动用户承诺:“原移动2G用户不换卡、不换号、不另行登记只须更换移动3G终端即可享受移动3G网络服务”且并无例外说明本号码或本套餐不在承诺之列,所以本号码自2009年5月份至2012年7月前都可正常注册到移动的3G网络下并享受正常的移动3G高速网络的服务,并且一直是按15元每月不限流量的资费标准扣费的,至今有三年。 2012年5月2日北京移动网上营业厅发出公告,公告地址如下 “http://www.bj.10086.cn/index/whatsnew/notice/1339/index.shtml” 此公告明确“北京移动”05至06年开通的旧三项“包月无限量套餐”即日起,只提供2005年7月业务开始提供时的服务水平继续使用该套餐(注:北京移动05年7月当时的网络只有G网,没有E网以及3G网络),也就是北京移动在技术上,限制了此套餐的用户在目前E网以及3G网络下只能使用G网的上网速度,另外05至06年内开通其它非“包月无限量”GPRS套餐的不受此影响。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电信服务规范,北京移动单单限制“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用户,已经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对持卡用户歧视、不公平以及不合理。. 电信条例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以上电信条例,“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之前一直可以享受正常的E网以及3G网络高速上网,自2012年5月2号北京移动公告起,无理由中止“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3G高速上网服务,已经违背电信条例以及做出虚假宣传。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以上合同法,当E网以及3G网络商用到2012年5月1号时,北京移动之前一直并 无任何公告指明“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只能享受G网速度,相反“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可以和其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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